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蔡憲助
相 對 人 林曉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0年3月10日向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9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0年4月9日,並以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屆至 清償期,相對人不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等語。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 明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本件聲請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0年度司拍字第112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市 遠東 68-7 9,331.00 10000分之6
附表(建物)︰ 110年度司拍字第112號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 利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主要建築 材料及房屋層數 第 八 合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面積單位 範圍 號 號 層 計 積 001 817 嘉義市○○路000000號8樓2 嘉義市○○段0000地號 十一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31.35 31.35 陽台 5.53 平方公尺 全部 備考:共有部分:嘉義遠東段978建號、1,567.4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9;嘉義遠東段980建號、5,560.8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8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