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101號
債 權 人 湯秀敏
債 務 人 黃啓銘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及自民
國109年6月18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
息,與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
息,暨違約金除原利息外,另按每月3%計算,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
效,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本法110年1月20日修正之第205
條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亦即自110年7月20日施行。
次按修正之民法第205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
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民法債編
施行法第10-1條亦有明定。故債權人請求之利率,自110年7
月20日起就超過年息16%之部分應予駁回。債權人如不服本
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