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829號
CYDV,110,司促,11829,20211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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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829號
債 權 人 總統閣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雅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福生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福生裁定支付命令,未提出債務 人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及最新戶籍謄本到院,經本院於民 國110年12月6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 項通知已於110年12月1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債權人僅具狀陳報未能提供債務人之完整資料,致無 從查調其第一類建物謄本及戶籍謄本。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應 表明當事人,債權人迄未補正,致本件當事人不明,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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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