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59號
CYDM,110,附民,59,202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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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59號
原 告 楊鳳如
被 告 安麒瑋
安家欣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九年度原金訴字第七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楊鳳如對本院109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被告安麒瑋安家欣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陳盈螢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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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