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長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字第3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長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長益因違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 險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罪刑 確定在案,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受刑人在裁判確定前所犯, 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等在卷可按,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兼衡罪責相當 、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並具體審酌受刑人整體犯罪過程 之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個別犯行之時間、空間、各行為 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 應、罪數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犯罪傾向及對受刑人施以 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狀,就附表所示之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振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茗翔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公共危險 公共危險 公共危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8月31日 110年8月23日 110年8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速偵字第715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速偵字第686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速偵字第65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嘉交簡字第786號 110年度嘉交簡字第735號 110年度嘉交簡字第708號 判決日期 110年9月13日 110年9月10日 110年8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嘉交簡字第786號 110年度嘉交簡字第735號 110年度嘉交簡字第708號 確定日期 110年10月14日 110年10月15日 110年10月26日 備 註 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064 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059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130號
編號 4. 罪名 公共危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9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速偵字第72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嘉交簡字第778號 判決日期 110年9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嘉交簡字第778號 確定日期 110年10月25日 備 註 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4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