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899號
CYDM,110,聲,899,2021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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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9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冠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字第3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冠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冠勳因犯恐嚇取財等案件,先後經 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 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 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 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 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 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 別定有明文。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 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 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 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 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 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 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 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 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 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 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 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 部性界限之拘束,此有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502號裁定 、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二裁判以上 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 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 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



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 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 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 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此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 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三、經查,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八至十所示之 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五至七所示之罪屬不得易 科罰金之罪,而上開十罪復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有各 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受刑人請求臺灣 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意願回覆表等 件在卷可稽,經核與前開併合處罰之要件相符,茲檢察官依 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就附表所示十罪定應執行刑,本院 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型態、手 段、動機、所侵害之法益及不法內涵相近、犯罪時間間隔相 去不遠,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 如主文所示。至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如附表編號五 至七所示之罪、如附表編號八至十所示之罪,雖分別有如附 表備註欄所示前經法院定應執行刑確定之情形,且如附表編 號一至四所示之罪,業於109年5月31日執行完畢,然依據上 開說明,本院仍應就附表所示之罪更定其應執行刑,惟應受 內部界限之拘束,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官怡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附表:
編號 一 二 三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7年2月中旬某日 107年2月中旬某日 107年5月29日 偵 查 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7年度偵字第4363、4877號 107年度偵字第4363、4877號 107年度偵字第4363、487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易字第534號 107年度易字第534號 107年度易字第534號 判決日期 107年10月31日 107年10月31日 107年10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易字第534號 107年度易字第534號 107年度易字第534號 確定日期 107年11月23日 107年11月23日 107年11月23日 備註 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534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於109年5月31日執行完畢。
編號 四 五 六 罪名 恐嚇危害安全 詐欺 恐嚇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7年6月2日 107年1月間(聲請書載為107年1月24日至107年5月18日間,應予補充) 106年2月至3月間 偵 查 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7年度偵字第4363、4877號 107年度偵字第6518、8059號 107年度偵字第6518、8059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易字第534號 108年度易緝字第12號 108年度易緝字第12號 判決日期 107年10月31日 109年3月30日 109年3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易字第534號 108年度易緝字第12號 108年度易緝字第12號 確定日期 107年11月23日 109年9月4日 109年9月4日 備註 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534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於109年5月31日執行完畢。 如附表編號五至七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8年度易緝字第12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編號 七 八 九 罪名 恐嚇取財 恐嚇取財 恐嚇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6年11月27日 106年8月下旬 106年9月下旬 偵 查 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7年度偵字第6518、8059號 107年度偵字第6518、8059號 107年度偵字第6518、8059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易緝字第12號 108年度易緝字第12號 108年度易緝字第12號 判決日期 109年3月30日 109年3月30日 109年3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易緝字第12號 108年度易緝字第12號 108年度易緝字第12號 確定日期 109年9月4日 109年9月4日 109年9月4日 備註 如附表編號五至七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8年度易緝字第12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如附表編號八至十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8年度易緝字第12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
編號 十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6年10月上旬 偵 查 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7年度偵字第6518、8059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易緝字第12號 判決日期 109年3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易緝字第12號 確定日期 109年9月4日 備註 如附表編號八至十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8年度易緝字第12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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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