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易字第51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琦政
戴嘉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110 年度偵字第8125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
於中華民國110 年12月14日上午09時55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五法
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裕翔
書 記 官 李佳惠
通 譯 李尤蒨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周琦政、戴嘉辰共同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未遂罪,均累 犯,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周琦政、戴嘉辰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0 年 3 月31日下午6 時50分,由周琦政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搭載戴嘉辰,共同前往嘉義縣○○鎮○○○段 000 ○00地號萬人公廟,隨後由戴嘉辰手持客觀上足為兇器 之拔釘器(未扣案),破獲蔡裕閔所管理之萬人公廟廟門, 2 人進入廟後,使用拔釘器欲破壞廟內賽錢箱,尚未得手, 因發現監視器而共同逃離現場。嗣蔡裕閔發現遭竊報警,經 警方調閱監視器影像而查知上情。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21 條第2 項、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刑法第47條 第1 項。
四、附記事項:
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七、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9 第1 項前段之規定,作成本宣 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八、本案經檢察官邱朝智起訴,檢察官吳心嵐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 李佳惠
法 官 洪裕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外,不得上訴。如有上開得上訴之情形,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