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41號
NTDV,110,消債更,41,2021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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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晴琁即張珊瓊

代 理 人 張家榛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 及地下0樓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江宏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上列當事人間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甲○○○○○○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十六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前,應向最大 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 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債 務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 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 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5 1條第1項、第153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因認自身有不能清償債務之 情,於民國110年5月27日以書面向本院聲請與相對人即債權 人(下稱相對人)進行債務清理之調解,經本院以110年度 司消債調字第51號前置調解事件受理在案;惟因聲請人(代 理人)認其債權人除金融機構外,尚包括資產管理公司,縱 於前置調解程序達成調解,亦無法整合處理所積欠債務,請 本院逕核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致於110年8月2日調解不成 立,經本院核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本院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1號前置調解事件卷宗審閱無 訛,堪認屬實。又聲請人(代理人)於110年7月30日即向本 院表示,於調解不成立時,請將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程序之 聲請(見前置調解卷第199頁),堪認聲請人於調解不成立 當日,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屬於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 內,即向本院聲請更生,是應將其於110年5月27日所為之調 解聲請,視為更生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從而,本件聲請 程序,尚屬適法,先予敘明。
 ㈡惟消債條例已規定,債權人有金融機構時,債務人於聲請更 生前,應先聲請前置調解(不若民事訴訟法規定,逕行起訴



得視為聲請前置調解),且於「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 ,聲請更生者,始能將調解聲請視為更生聲請(民事訴訟法 規定,亦僅允許兩造於調解期日均到場且於調解不成立時, 始可聲請逕付訴訟,將調解聲請視為起訴)。又債務人倘欲 透過消債條例所定方式,謀求經濟生活之更生,自應本於最 大誠意,依消債條例規定及意旨,踐履相關程序,不宜逕以 法無直接且明確依據之便宜手段為之。是以,在前置調解程 序中,聲請人即債務人一方實不宜認調解無實益,表明無庸 踐行調解期日,亦不宜於調解不成立前,即表明於調解不成 立時,請法院將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程序之聲請等便宜手段 為之。本院考量本件前置調解程序及聲請更生方式,固有以 前開便宜手段之情況,惟非聲請人本人所為,且於聲請更生 程序中,經本院命當事人補正相關資料時,聲請人均能遵旨 提出與代理人,再由代理人遵旨提出與本院,可認聲請人尚 具遵循消債條例規定之誠意,基於消債條例為使債務人清理 其債務之意旨,故認本件聲請程序,尚屬適法,惟非通案允 許聲請人或代理人以前開便宜手段踐行前置調解程序及聲請 更生,附此敘明。
三、次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 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 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債條例第 3條、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 ,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 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 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45條第1 項、第16條定 有明文。
四、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相對人已知之債務總額為128 萬 5,377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未逾1,200萬元;聲請人 現在南投縣政府任職,擔任臨時人員之工作,並在陳Q古早 味黑砂糖剉冰店任職,擔任晚班臨時人員之工作,每月固定 收入合計約為2萬5,631元,扣除每月個人生活必要支出約1 萬5,946元、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必要支出約7,973元,尚有 餘額,雖不足以清償債務,惟仍可履行更生方案,且願以每 月還款1,500元之計畫清償債務;聲請人並無清算或破產等 事件現繫屬於法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五、經查:
 ㈠聲請人現在南投縣政府任職,擔任臨時人員之工作,並在陳Q 古早味黑砂糖剉冰店任職,擔任晚班臨時人員之工作,每月



固定收入合計約為2萬5,631元乙節,有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表、薪轉存摺明細表、剉冰店開立之工作證明書可 佐(見本院卷第159至169頁),堪認聲請人應有固定收入約 2萬5,631元,而有清償債務之可能。
㈡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個人生活必要支出約為1萬5,946元;其另 須與其餘扶養義務人共2人,共同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每月 扶養必要支出約為7,973元;從而,其每月個人生活及扶養 之必要支出共計為2萬3,919元等情。本院考量聲請人之負債 現況,其日常生活所需費用,自應節制開支,不得有超越一 般人最低生活標準之享受,其對他人扶養程度,亦應有所限 度,不應與一般人相當,以免有失衡平,故參酌消債條例第 64條之2所定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所必要生活費數額之 認定標準,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 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10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1.2倍計算數額即1萬5,946元(計算式:1萬3,288元×1. 2 倍≒1萬5,945.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作為必要支 出之標準,除有特殊情形並有證據證明者外,不宜超出此金 額之範圍。衡以聲請人前開所列每月個人生活必要支出金額 約為1萬5,946元,未逾越上開1萬5,946元之範圍,尚屬相當 。又衡以聲請人子女1人,目前為未成年,且未領有社會補 助或津貼,由聲請人與其餘扶養義務人2人共同負擔其等扶 養費用,誠屬合理;且聲請人前開所列每月扶養必要支出金 額為7,973元為範圍,未逾越7,973元之範圍(計算式:1萬5 ,946元/2扶養義務人=7,973元),尚屬合理。從而,堪認聲 請人主張其每月個人生活及扶養之必要支出約為2萬3,919元 (計算式:1萬5,946元+7,973元=2萬3,919元),屬合理之 支出範圍。則聲請人每月固定收入約2萬5,631元,於扣除個 人生活及扶養之必要支出約2萬3,919元後,每月尚有餘額約 1,712元,可資作為清償債務之基礎。
㈢依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至110年9月8日止, 其債權額(含本金、利息)為27萬8,867元、相對人台北富 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至110年9月8日止,其債權額 (含本金、利息)為53萬906元、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陳報至110年9月8日止,其債權額(含本金、 利息)為70萬2,731元、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陳報其債權額(含本金、利息)為85萬1,765元、相對 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報至110年9月8日止, 其債權額(含本金、利息)為117萬6,211元、相對人良京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報至110年9月8日止,其債權額(含本金 、利息)為48萬5,544元、相對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報至110年9月8日止,其債權額(含本金、利息)為30萬9,8 09元、合計上開債權總額(含本金、利息)為433萬5,833元 。然而,聲請人名下僅有2004及2019出廠之普通重型機車各 1輛、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價值準備金10萬3,9 47元,別無其他財產,有普通重型機車行照、財政部中區國 稅局遺產免稅證明書、前開該保險公司陳報狀、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資料等件可查(見 司消債調卷第57、91頁、本院卷第69至72、89至95、201頁 );再衡其現有收支狀況,足認其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已合於聲請更生之要件,自應予其有透過更生程序加以重 建經濟生活之機會,俾符消債條例之立法本旨。六、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又所負無擔 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 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 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自應准許。
七、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葉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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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