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調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鄭評奇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鼎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購屋事件聲請調
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 ,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惟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2日通知聲請人7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0元,該 通知已於110年11月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 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在 卷可稽,是其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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