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66號
NTDV,110,司拍,66,2021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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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66號
聲 請 人 林宗信
相 對 人 簡淑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簡淑靜於民國108年11月14日、1 09年1月2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 、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0年7月1日,並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 擔保債權額3,000,000元、7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詎 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 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借款人收受借款憑 證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10年12月3日通知相對人簡淑靜就本件聲請陳述意 見,相對人逾期未為陳述。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66號 所有權人:簡淑靜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南投市 南投 495-28 17 全部 備考 簡淑靜 2 南投縣 南投市 南投 496-3 122 全部 備考 簡淑靜 3 南投縣 南投市 南投 496-15 147 全部 備考 簡淑靜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建 物 門 牌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213 南投段496-15地號 住家用、加強磚造、002層 一層:58.5 二層:63.77 總面積:122.27 陽台:15 全部 民族路397巷21號 備考 簡淑靜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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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