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7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品妍、蘇博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王品妍、蘇博勲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查 債務人等之住所係分別位於臺中市西區及雲林縣四湖鄉,此 有債務人等之最新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均非屬 本院之轄區,本院並無管轄權,則依首開條文規定,債權人 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