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675號
NTDV,110,司促,8675,2021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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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67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劉培君

石月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96,050元,及自民國110
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9計算之利息,
暨自110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
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培君於民國(下同)107年就讀仁德醫護管理
專科學校時,邀同債務人石月華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
,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整,按各
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196,050元,約定借款
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09年07月01日)一年
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
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本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0年08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
息,尚欠196,050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
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
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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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