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536號
NTDV,110,司促,8536,20211220,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53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陳瑞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5,10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0年08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35,108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