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195號
NTDV,110,司促,8195,20211203,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1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英漢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陳英漢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之 住所現係位於臺中市梧棲區,此有債務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本院並無管轄權, 則依首開條文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