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1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以倢即洪靖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66,818元,及自民國96年6月
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暨自96
年7月26日起至97年1月25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
違約金,及自97年1月26日起至97年4月25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2.4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