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63號
原 告 蔡盈萱
被 告 詹貴婷
徐依澄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4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
二、被告等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三、按附帶民事訴訟,係指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
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以請求回復其損害之程序,故提起是
項訴訟須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
得為之,且須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
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
四、經查,檢察官雖起訴被告詹貴婷、徐依澄涉犯詐欺等罪嫌,
然就原告被詐騙部分已載明被告詹貴婷、徐依澄不在本案起
訴範圍(見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3682
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部分),是就此部分原告無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之餘地,從而,原告對上開被告等提起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陳盈呈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