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679號
NTDM,110,聲,679,20211208,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79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李昀諠



被 告 李泰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
(110年度執聲沒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昀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李昀諠因被告李泰韋違反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 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沒 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 證金額2萬元,由具保人如數繳納上開保證金後予以釋放等 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及本院收受訴訟案 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各1份在卷可參。而被告 所犯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16號判決判處應 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 制工作3年,嗣經提起上訴,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 09年度金上訴字第1360號判決駁回上訴,復再經提起上訴, 繼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1918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 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嗣被告經臺 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執行,而分別經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及南投地檢署



察官按被告住居所地傳喚到案執行,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 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到案執行,均經合法送達後,被告仍未 到案執行,復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及南投地檢署檢察官分別 對被告住居所核發拘票拘提被告未果,南投地檢署檢察官復 再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到案執行,惟被告仍未到案執行,且 查無被告有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臺中地檢署執行傳票 送達證書、南投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中地檢署具保 人通知送達證書、南投地檢署具保人通知送達證書、臺中地 檢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南投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 報告、在監在押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 顯見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 上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均沒入。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