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87號
NTDM,110,單禁沒,87,2021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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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DUY HIEU (譯名阮維曉)




BUI NHAT NAM (譯名:裴日南)




NGUYEN VAN CHAU (譯名阮文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7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參玖陸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NGUYEN DUY HIEU於民國110年7月9日18 時30分許,駕駛其所購買之懸掛車牌號碼00-0000號(車主 係不知情之石千駿)自用小客車(原車牌號碼000-0000號, 車身號碼:D0000000W號,車主係不知情之林志強,下稱本 案車輛)搭載被告NGUYEN VAN CHAU、BUI NHAT NAM,行經 南投縣仁愛鄉親愛村奧萬大聯外道路3.6公里時,因被告3人 涉嫌森林法案件而為警攔查,當場在本案車輛前座中間菸盒 及副駕駛座置物箱內扣得甲基安非他命晶體1包(驗餘淨重0 .1396公克)。惟因證據不足,無從逕認上開扣案物為何人 所有,而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81 3、3814、38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 卷足稽。又上開為警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晶體1包,經送鑑 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有衛生 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7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00700081號鑑 驗書在卷足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 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 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㈠被告NGUYEN DUY HIEU、NGUYEN VAN CHAU及BUI NHAT NAM前 因涉犯持有毒品罪嫌,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 ,認卷內所存證據僅得證明被告3人於上開時、地與本案扣 案物同在本案車輛內,無從逕認該扣案物屬何人所有,復查 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3人涉犯持有毒品罪,而經該署檢 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813、3814、38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各該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而本案扣案之晶體1包(驗餘淨重0.1396公克),經送衛生福 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 品目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衛生 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7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00700081號鑑 驗書及扣案物照片等件在卷可參,足認前開扣案物屬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為違禁物無訛,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案雖無從認定該扣案物屬何人 所有,惟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故檢察 官就前開扣案物聲請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包 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 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 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 之諭知,附此敘明。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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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