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共危險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9年度,6號
NTDM,109,重附民,6,2021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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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
109年度附民字第79號
110年度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陳煐輝
莊義勇
游素梅
黃永森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常銘律師
原 告 黃芝銘
被 告 邱文雄



鄭瑞龍



呂茸廷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5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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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