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簡字第285號
原 告 楊永守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金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