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司救字,110年度,9號
TTEV,110,東司救,9,2021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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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司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杜彩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吳秀枝間請求返還損害賠償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 經濟信用者而言。而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 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 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 法院43年度台抗字第152號、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 參照)。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 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227 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其伸張或防 衛權利之不能維持,現已灼然甚明者而言,此項法定要件旨 在防止救助辦法之濫用,如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顯無勝訴 之望,則雖經釋明其無支出訴訟費用之資力,亦應駁回其聲 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低收入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故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除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之主張為真實外,其起訴主張之原因事實與本院  110東簡字第55號民事判決之原因事實相同,均係民國(下  同)109年5月5日與相對人林吳秀枝發生之車禍事故,有聲  請人110年8月31日之陳報狀(聲請人以民事抗告狀陳報)在  卷足參,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其請求顯無勝  訴之望,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即屬無  從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臺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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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