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418號
原 告 陳嫦娥
被 告 蘇龍正
吳銀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萬0521元(
請求遷讓房屋課稅現值8萬7800元加上請求起訴前未付租金及水
電費3萬2721元;另其中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部分係屬請求
遷讓房屋之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併
算其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