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0年度,407號
TNEV,110,南簡補,407,2021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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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407號
原 告 王忠傑
王昭元
王小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複代理人 曾友和
被 告 蘇旗騰(即安南區海南段747地號土地承租人)

蘇昱豪(即安南區海南段747地號土地承租人)


王國隆(即安南區海南段749地號土地承租人)

王梅花(即安南區海南段749地號土地承租人)

王云秀(即安南區海南段749地號土地承租人)

蘇王赺(即安南區海南段749地號土地承租人)

王國忠(即安南區海南段749地號土地承租人)

蔡鴻龍(即安南區海南段753地號土地承租人)


蔡文通(即安南區海南段753地號土地承租人)

蔡進祥(即安南區海南段753地號土地承租人)
住○○市○○區○○路0段000號之00 蔡淑芬(即安南區海南段000地號土地承租人)

杜登城(即安南區海南段754地號土地承租人)

上1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家明律師
葉賢賓律師
被 告 陳義明(即安南區海南段752地號土地承租人)

陳益忠(即安南區海南段752地號土地承租人)

陳亮憲(即安南區海南段752地號土地承租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等人間請求確認通行
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台幣(下同)283萬4168元(1573元×1801.76平方公尺=
0000000元,元以下4捨5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9116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請一併具狀說明:是否補正陳益忠之繼承人為本件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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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