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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0年度,1786號
TNEV,110,南簡,1786,2021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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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786號
原 告 來亞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柯風朋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靖廉李謝喜美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10年度司促字第19594號
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
同)46,504元、132,424元,合計為178,9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880元,扣除前已各別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尚
應補繳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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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