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731號
原 告 蔡村和
被 告 鄭雅惠
鄭永慶
鄭永明
鄭雅齡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杜婉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2月8日下午2時30分在
本院第19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民國111年1月20日前具狀陳報下列事項:㈠原告主張台
南市○○區○○路○段000號建物中何部分屬於原告所有?請具體指明
(並附照片)。㈡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91456號事件,何部分之
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㈢請將110年12月23日聲請調查證據狀繕
本逕寄被告。
被告應於民國111年1月20日前具狀陳報下列事項:㈠系爭切結書
中,原告僅為保證人,為何切結之效力得以拘束原告?㈡對原告1
10年12月21日陳報狀,有何意見? ㈢請提出台南市○○區○○路○段0
00號建物之登記謄本或課稅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