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0年度,1429號
TNEV,110,南簡,1429,20211202,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429號
原 告 張秉仁
訴訟代理人 何乃隆律師
被 告 李橋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就原告主張之利息損失尚有應調查之事實,應再開言詞
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5日下午2時45分在本庭第21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庭期10日前提出書狀敘明下列事項到院,並將繕本
逕送達被告(應於庭期日提出送達證明):
⒈就原告所主張之橋頭地院分配表異議之訴部分,依執行卷內
資料,怡政工程行係於108年8月15日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
原告主張起訴日為108年6月6日,與卷證不符,是否誤載?
如有錯誤,請自行更正計算明細,如仍主張108年6月6日起
訴,應提出相關證據證明。
⒉就被告抗辯原告領取提存款時已有加計孳息未受有利息損失
乙節,如有其他主張及證據,應提出書狀說明,並陳報原告
領取提存款金額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