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0年度,1932號
TNEV,110,南小,1932,2021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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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南小字第193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陳泰豪
被 告 王耀漢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193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0年12月28日上午09時2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桂美
書記官 林彥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457元,及自民國110 年5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0 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以9 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彥丞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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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