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南小字第193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陳泰豪
邱慈慧
被 告 歐陽瑞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996元,及自民國110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9期。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