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0年度,1746號
TNEV,110,南小,1746,2021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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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南小字第174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柯國忠
被 告 張伊華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1746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0年12月22日上午0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尹捷
書記官 曾美滋
通 譯 翁怡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曾美滋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如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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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