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國簡補字第7號
原 告 臺南市柳營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玉惠
訴訟代理人 鄭閎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鋅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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