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勞簡補字第23號
原 告 王勝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景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21,745元(包含加班費、未付工資
、退休金),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經核上開訴之聲明關於請求給付工資、
資遣費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321,745元,依上開規定暫免
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1,176元(原應徵
裁判費3,530元,僅徵收1/3即1,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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