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南秩聲字第10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黃謝梅香(異議人)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因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0年11月25日南市警一偵字第1100623438A號處分書而聲明異議
,經原處分機關以民國110年12月7日南市警一偵字第1100671797
號聲明異議案件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處分書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黃謝梅香(下稱異議人)
,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11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
之1(下稱查獲地點)賭博財物,詢據異議人坦承上情,依
全案調查事證,認異議人有社會秩序維護法(下稱社維法)
第84條社維法之行為,以110年11月25日南市警一偵字第110
0623438A號處分書(下稱原處分書),處異議人罰鍰新台幣
(下同)2000元。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110年11月12日上午,與多位
友人至蘇成名住處拜訪,適蘇成名去上班,要異議人及友人
先進屋內,異議人及友人見屋內有麻將桌就打麻將排遣時間
,並無賭博財物輸贏,後因接近午餐時間,大家湊些零錢以
購買餐點,並置於桌上,原處分機關誤認異議人從事賭博行
為,並以原處分書對異議人處以罰鍰之處分,原處分顯有未
當,為此具狀對原處分書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書。
三、按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對於簡
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社維法第57條第
2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
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9000元以下罰鍰,
社維法第84條定有明文。
四、本院認定之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原處分機關之處分書所載。
異議人否認有賭博情事,並以上揭情詞置辯,惟查:本件查
獲地點之房屋為蘇成名之兄蘇聰雄所有,蘇聰雄於110年11
月12日向原處分機關所轄之東寧派出所舉發有人在其屋賭博
之情,並帶同警方於同日11時40分進入查獲地點而查獲上情
。另屋主蘇聰雄亦撥打電話詢問其弟蘇成名:「為什麼家中
有人在賭博?」,蘇成名答稱:「我給人家打麻將,然後我
賺錢。」等語,有屋主蘇聰雄之警詢筆錄可稽。又異議人於
警詢陳稱:「(警方接獲民眾蘇聰雄報案,指稱其給予其胞
弟蘇成名的住處,蘇成名常常帶外人進入賭博,經報案人蘇
民同意警方入内查看,警方於110年11月12日11時40分進入
後,當場看見屋内有一桌麻將桌(共有4人在把玩)、2人在
旁觀看,是否屬實?)屬實。」、「(承上,麻將桌上4人
分別為何人?在旁觀看之2人為何人?)分別是我、莊臆田、
王振茂及趙文紀。在旁兩人為陳世均及邱惠瑜。」、「(在
旁觀看之2人陳世均及邱惠瑜是否有參與賭博?)沒有。」
、「(警方現場查扣何證物?查扣證物為何人所有?是否為
現場所查扣?)警方現場查扣麻將1副、現金200元『抽頭金』
、我抽屜內有賭金50元、我不清楚其他3人的抽屜內賭金名
所有。全部是現場所查扣。」、「(係何人意圖營利,提供
場所供妳賭博?是否還有提供其他服務?)蘇成名。有,還
會買便當及飲料給我們食用。」、「(你係如何進入賭博?
係何人開門讓你進入?)我自行前往。該處都沒有在關門,
讓我們自行進入。」、「(妳前往該處賭博幾次?如何得知
該處在賭博?)約2次。今日在場旁觀的邱惠瑜告訴我的。
」、「(警方現場查扣之抽頭金200元,會以何種方式交給
蘇成名?)剛開始打麻將而已,我不清楚要交給誰。」、「
(蘇成名係以何種方式抽頭?)就是我們一桌4人,只要有
其中一人自模的話,就會放50元在桌上給蘇成名抽頭。」、
「(你於何時何地與何人打麻將?)我於110年11月12日上
午10時10分許,在查獲地點與莊臆田、王振茂、趙文紀一起
打麻將。」、「(打麻將方式為何?如何把玩?賭資大小為
何?)湊對或湊順成17支就胡牌,胡牌後再看台數,一底10
0元一台50元,如果自模其他三家都要付賭金給胡牌自模的
人。放槍的人給胡牌的人賭金。一底100元一台50元『看台數
多少再給胡牌的人』。」、「(警方所查扣抽屜内賭資,是
否就是用來賭博使用?)是。」,上開異議人所述,核與同
地點查獲之賭客莊臆田、王振茂、趙文紀於警詢時供稱關於
賭博方式及賭資、抽頭金等主要情節大致相符,以及各該賭
客之賭資均係於各該賭客位置之抽屜內所查扣,查扣時均經
各該賭客簽名,此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是以,異議
人空言諉稱其當日並無賭博財物,賭資僅係午餐錢云云,顯
係卸責之詞,要難採納。
五、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依所調查之事證,以異議人有違反社
維法第84條規定之行為,以原處分書處以罰鍰2000元,於法
並無不合。從而,異議人以前揭情詞指摘原處分不當,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社維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