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2號
原 告 林宴夙
楊濠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 律師
王玲櫻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
訴訟代理人 宋旻駿
游捷安
張雨新 律師
參 加 人 寶豐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亞惠(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傅祖聲律師
陳威駿律師
郭亮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寶豐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事實概要:參加人寶豐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豐隆公 司)擔任實施者,擬具「臺北市大安區仁愛段2小段687地號 等2筆(原1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計畫書圖(下稱系 爭計畫),經被告召開聽證會及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 審議會通過後,被告乃以民國109年11月25日府都新字第109 70178911號公告(下稱原處分)核定系爭計畫,自109年11 月26日零時起生效。原告所有坐落臺北市大安區仁愛段2小 段688及691地號土地為毗鄰系爭計畫之計畫道路用地,因認 原處分違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求為判決撤銷原處分。
三、經核,本件訴訟之審理結果,如認為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則 寶豐隆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因而受損害,故有使該公 司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寶豐隆公司獨立 參加本件訴訟,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麗 華
法 官 林 學 晴
法 官 郭 淑 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 純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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