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停字,110年度,119號
TPBA,110,停,119,2021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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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停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蕭敦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
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郭銘禮
法 官 林淑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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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