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停字第119號聲 請 人 蕭敦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郭銘禮 法 官 林淑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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