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交上再字,110年度,28號
TPBA,110,交上再,28,20211230,1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交上再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黃信揚
相 對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江澍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本院110年度交上字第23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 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 同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 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 ,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7 條之9第3項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準用之。二、緣聲請人前因不服相對人民國109年9月23日北市監基裁字第 25-RB0561167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裁決 ),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以110 年7月14日109年度交字第114號行政訴訟判決(下稱原審判 決)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提起上訴,經本院110年交上 字第239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以聲請人未具體指摘 原審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其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確定 。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雖主張:伊有肇事未逃逸 ,檢察官未向伊完整說明上法治教育課後會遭吊銷駕駛執照 ,若伊知悉參加法治教育課程後,駕照仍須吊銷,當即反對 到底,請求本院按其他法令裁處,勿吊銷伊駕照等語。惟經 核前揭聲請意旨,無非說明聲請人對原裁決不服之理由,對 原確定裁定以聲請人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未具體指摘原審 判決如何違背法令,故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裁定駁回,究 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至14款所定再審事 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再 審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 之8第1項、第237條之9第3項、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 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陳雪玉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