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9年度,1178號
TPBA,109,訴,1178,20211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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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178號
110年11月11日辯論終結
原 告 李○○
被 告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代 表 人 郝培芝(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陳嬋薇
鄭淑菁
輔助參加人 國家安全局
代 表 人 陳明通局長
訴訟代理人 粘春南
上列當事人間考試事件,原告不服考試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1
09考臺訴決字第133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輔助參加人的代表人原為邱國正,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陳明 通,有總統民國110年2月23日(110)政字第00012號任命令 為證(本院卷第436頁),現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應予准許。
二、事實概要:
原告應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 員考試三等考試情報組類科考試正額錄取,於109年3月2日 至輔助參加人所屬訓練中心(下稱訓練中心)報到接受訓練 。原告於109年3月5日放棄受訓資格,並於同日離訓。輔助 參加人以109年3月19日律豐字第1090000031號書函報被告, 於是被告以109年3月23日公訓字第1090002860號函廢止原告 的受訓資格(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 決定駁回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㈠原告受詐欺、脅迫而為自願放棄受訓資格的意思表示,且原 告已有效撤回自願放棄受訓資格的意思表示,被告據此作成 原處分應予撤銷:
 ⒈輔助參加人於109年2月3日上午派員至原告家中家訪,說明訓 練內容。過程中原告詢問移地受訓的時間及地點,並告以有 服用與情緒相關的藥物。輔助參加人於2月3日下午致電原告 ,暗示原告不要報到,報到後將受歧視,並告知報到後須至



指定的醫療機構辦理精神鑑測,不合格將被汰除訓練。原告 仍如期報到,並於109年3月3日至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下 稱三總北投分院)進行精神鑑測複檢。
 ⒉訓練中心賀為華副主任(下稱賀上校)於109年3月5日上午11 時許約談原告。賀上校向原告出示精神鑑測報告,結論顯示 原告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賀上校 表示:精神鑑測結果如函送被告,除導致原告退訓外,行政 程序中經手的機關也會知道原告有精神鑑測不合格致不堪勝 任職務的紀錄,對原告日後在其他公務機關任職有不利的影 響,且原告須持續受訓至被告核定退訓,但如果是簽辦自願 離訓,鑑測結果只會留在訓練中心,不會送出,且原告可以 較快離營等等。約談結束後,原告與父、母、姊、女友及指 導老師等人說明狀況並尋求建議,他們都建議原告不要簽署 自願離訓的文書,看是否能另尋他法以保留受訓資格,但原 告已心生畏懼,自由意志受到拘束。原告與親友通話期間, 賀上校至少4次查看原告是否聯繫完畢,並追問原告是否作 出決定,且表示若此時不作出決定,他沒有選擇,只能將原 告的精神鑑測結果函送被告辦理退訓等等。依賀上校告知的 有限資訊及催促原告必須馬上作出決定,原告當下誤以為已 無轉圜餘地,若不簽署自願離訓的同意文書,將招致未來職 涯發展的不利,在無足夠時間尋求相關諮詢,且人身自由受 限的情況下,原告只能片面相信賀上校提供的訊息,於當日 下午辦理自願離訓程序。
 ⒊原告辦理自願離訓時,有接受簡短的訪談並錄音、錄影。第1 次訪談錄影結束後,訓練中心人員要求重新錄影,原告就被 動配合,因已事先知悉提問內容,對答較為流利。原告因誤 信賀上校說法,於是在錄影時謊稱是因生涯規劃有變動,才 自願離訓,並謊稱原告家屬皆尊重原告的決定等等,而沒有 提及精神鑑測結果及遭賀上校逼迫等情。
 ⒋原告離開訓練中心後,查找相關資訊,確認三總北投分院出 具的精神鑑測虛假不實,原告不可能因該鑑測報告就遭被告 核定退訓或影響原告在其他公部門任職的機會。原告是在不 自由的情境下,受賀上校的不正確資訊誤導,以及賀上校的 催促、逼迫,甚至刻意就精神鑑測報告的效力對原告積極施 以詐術,使原告心生畏懼及錯誤,原告始為自願離訓的意思 表示。因此,原告向立法委員鄭運鵬辦公室陳情,表示希望 回訓練中心受訓,撤回自願離訓的意思表示。經由該辦公室 安排於109年3月12日下午與輔助參加人協商。 ⒌於協商前,賀上校於109年3月11日打電話給原告,賀上校表 示:有接到立法委員關切原告離班狀況,原告的請假時數至



該日晚間7時30分即滿96小時,即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 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下稱10 8年國安人員訓練計畫)規定的請假時數上限,如於該時間 前回營可繼續訓練,但精神鑑測不合格的報告須依程序送給 被告等等。原告在電話中明確表達回訓意願,已撤回原告自 願離訓的意思表示。賀上校則表示無論原告是於當日回訓或 日後以何方式回訓,皆會將精神鑑測結果送被告核定。由此 可知原告受脅迫的狀況並未改變,更證實原告是於3月5日受 賀上校以不合理的精神鑑測報告逼迫,始為自願離訓的意思 表示。 
㈡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四、被告答辯及聲明:
㈠原告於109年3月2日至訓練中心報到受訓,因有精神疾病史, 故於同月3日前往三總北投分院辦理精神鑑測,三總北投分 院109年3月4日精神科會談報告診斷原告為憂鬱性精神官能 症及無法排除第二型躁鬱症,並於結論判定原告不堪勝任現 行職務。故原告於109年3月5日主動向輔助參加人提出自願 放棄受訓資格的請求,並由訓練中心陪訓官實施訪談並錄影 。原告於訪談中表示因個人生涯規劃改變,故放棄受訓資格 ,家人均表示尊重,且對廢止受訓資格條文均明瞭,已決定 自願放棄受訓等等。完成訪談後,請原告再確認紀錄內容無 誤,自願放棄受訓,並簽名確認,於當日按程序完成離訓手 續。輔助參加人依108年國安人員訓練計畫第20點第1款第1 目、第2目規定,以109年3月19日律豐字第1090000031號書 函報被告。被告依行為時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原處分廢止原告受訓資格,並無違 誤。至原告體格複檢結果部分,因原告已自願放棄受訓資格 並中途離訓,被告不另核處。
 ㈡依108年國安人員訓練計畫第20點第1款第10目規定,受訓人 員訓練期間請假缺課時數超過96小時,由輔助參加人函送被 告廢止受訓資格。原告於109年3月5日中途離訓,原不生離 訓後請假時數問題,惟輔助參加人考量學員權益,於被告核 定廢止原告受訓資格前,依原告意願請原告先行填寫請假報 告單。原告請假缺課時數至109年3月11日晚間7時30分止, 即達96小時廢止受訓資格時限。輔助參加人於接獲立法委員 鄭運鵬辦公室通知原告陳情內容後,即由賀上校致電原告, 並提醒原告如於109年3月11日晚間7時30分前返回訓練中心 仍得繼續受訓。原告雖口頭表示有回訓意願,但表示當日不 會回訓,且迄至輔助參加人以109年3月19日律豐字第109000 0031號書函將相關資料函報被告廢止原告受訓資格前,原告



仍未返回訓練中心及辦理撤銷中途離訓申請程序。 ㈢輔助參加人從未催促或干預原告決定,亦提供原告與家人親 友聯繫討論的機會,而通知體檢複檢結果及後續行政程序, 是善盡告知的照料義務,並無原告所言施以詐欺、脅迫的情 形。又檢視原告於109年3月11日與賀上校通話內容,賀上校 僅是詢問、確認原告回訓意願,尚無從判明輔助參加人或賀 上校有明確受理、同意或核准原告撤銷自願中途離訓的意思 表示。縱使輔助參加人或賀上校於電話中同意原告得撤銷自 願離訓的意思表示,惟原告仍須返回訓練中心回復訓練狀態 ,始生撤銷的效力。但原告事實上並未返回訓練中心繼續訓 練,請假缺課時數已逾96小時上限,仍符合廢止受訓資格的 要件。
㈣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前開事實概要欄所載事實,有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幹部 訓練班第21期教育日誌、精神科會談報告、心理衡鑑報告單 (原處分卷2第14-27頁)、原告109年3月5日放棄受訓的報 告書(原處分卷2第35-36頁)、輔助參加人109年3月19日律 豐字第1090000031號書函稿(原處分卷2第42-44頁)、原處 分(本院卷第29頁)及訴願決定(本院卷第33-37頁)等可 以證明,足以認定為真實。
六、爭點:
  原告有無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44條第1項第1款 規定情形?原告有無因受詐欺、脅迫而為自願放棄受訓資格 的意思表示?該自願放棄受訓資格的意思表示是否已撤銷?七、本院的判斷:
㈠應適用的法令及說明:
 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7條規定:「(第1項)……特種考試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第2項)前項考試規則包括……體格檢查標準……考試方式……等。」第2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第1項)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者,按錄取類科,依序分配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證書,依序分發任用。……。(第2項)前項訓練之期間、實施方式、免除或縮短訓練、保留受訓資格、補訓、重新訓練、停止訓練、訓練費用、津貼支給標準、生活管理、請假、輔導、獎懲、成績考核、廢止受訓資格、請領考試及格證書等有關事項之規定,由考試院會同關係院以辦法定之。……。」 ⒉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7條規定的授權,103年4月11日修正發布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規則(下稱國安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1款規定:「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十一、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第10條規定:「(第1項)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國家安全局分發任用。(第2項)應行訓練人員,於訓練期間得由訓練機關(構)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報請保訓會核定後,廢止其受訓資格。(第3項)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核屬執行特種考試有關體格檢查標準及考試方式的細節性、技術性事項,沒有違反公務人員考試法第7條規定的授權範圍,得為本院所適用。  ⒊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的授權,106年6月6日修正發布的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3條但書規定:「……。但……特種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以下簡稱性質特殊訓練),得於訓練計畫另定其他訓練。」第9條前段規定:「委託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辦理本訓練時,應由該機關擬訂訓練計畫,函送保訓會核定實施。」第10條規定:「訓練計畫應明定……廢止受訓資格……等有關事項。」第44條第1項第1款、第12款及第13款規定:「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一、自願放棄受訓資格……。……十二、訓練期間依規定應體格複檢,經檢查不合格……。十三、性質特殊訓練依各該訓練計畫相關請假、獎懲、成績考核等規定,未達及格標準,有具體事證。」核屬執行特種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有關廢止受訓資格的細節性事項,沒有違反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的授權範圍,亦得為本院所適用。  ⒋被告及輔助參加人依上述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規 定,訂有108年國安人員訓練計畫,其第11點規定:「受訓 人員於訓練期間,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 情報人員考試規則第10條第2項規定,得由國家安全局指定 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複檢,並依該考試規則第8條所定之體 格檢查標準辦理。」第20點第1款第1目、第2目及第10目規 定:「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國安局函送保訓會廢 止受訓資格: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2、訓練期間依規定 應體格複檢,經檢查不合格。……10、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喪 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外,……請假 缺課時數超過96小時。」經審核沒有違反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人員訓練辦法第10條及第44條第1項第1款、第12款、第13款 規範意旨,亦得為本院所適用。
 ⒌依上開規範可知,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屬於特種考試,須 經訓練,並得由輔助參加人擬訂訓練計畫,函送被告核定後 ,據以實施;受訓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被告核定,始 完成考試程序,由輔助參加人分發任用。受訓人員於訓練期 間,得由輔助參加人指定的醫療機構辦理體格複檢,經教學 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或 有受訓人員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或請假缺課時數超過96小時 等情形,則由訓練機關(構)函送被告廢止受訓資格。 ㈡原告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44條第1項第1款規 定「自願放棄受訓資格」的情形:
  原告於109年3月2日至訓練中心報到,於同月5日提出載有其 簽名的報告書,表示因個人生涯規劃,決定辦理停止訓練, 並同意放棄此次國家安全三等特考人員受訓資格,一切後果 願自行負責,請准予辦理廢止受訓資格有關事宜等等(原處 分卷2第35-36頁)。同時訓練中心上尉培訓官於109年3月5 日當天對原告進行訪談,原告表示:因個人生涯規劃改變, 所以放棄受訓資格,但離班後的打算,暫時沒有想法,剛才 約12時許已和父、母、姐姐通過電話,家人表示尊重他的決 定,他沒有不適應團體生活步調而放棄受訓的想法,純粹是 個人生涯規劃改變,他對於108年國安人員訓練計畫第20點 規定內容已經明瞭,且已決定自願放棄受訓資格等等,並在 該訪談紀錄上簽名確認訪談內容屬實,有訪談紀錄可以核對 (原處分卷2第29頁)。被告依據上開報告書及訪談紀錄, 認定原告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44條第1項第1 款規定「自願放棄受訓資格」的情形,並作成原處分,應屬 有據。
 ㈢尚難認原告因受詐欺、脅迫而為自願放棄受訓資格的意思表 示,也沒有該意思表示已有效撤回或撤銷的問題: ⒈人民所為行政法上的意思表示,如同在私法法律關係中所為 的意思表示,同樣有意思表示何時生效及意思表示不自由等 問題,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原則上得類推適用民法相關規 定。民法第92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 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第94條規定:「 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 效力。」第95條第1項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 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 ,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依此,人民所為行政法 上的意思表示,於發出後達到相對人前,人民得以同時或先



時到達的撤回通知,阻止前已發出之意思表示的效力發生; 於被詐欺、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 示。又所稱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是指將不真實的事實表 示為真實,致他人陷於錯誤,而為不利於己的意思表示;因 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則指故意告以危害,致人產生恐懼,而 為不利於己的意思表示。
 ⒉原告主張:原告是在不自由的情境下,受賀上校的不正確資 訊誤導,以及賀上校的催促、逼迫,甚至刻意就精神鑑測報 告的效力對原告積極施以詐術,使原告心生畏懼及錯誤,原 告始為自願離訓的意思表示等等。然賀上校到庭證稱:其於 109年3月間任職輔助參加人,擔任訓練中心副主任,業務內 容是協助訓練中心主任管理各項行政工作;當時他獲得原告 的體檢報告,醫院判定原告精神方面的體格複檢結果不合格 ,因符合退訓的要件,依被告的規範,對學員權益有關事項 必須給予說明,因此找原告到他的辦公室來,告知原告體檢 複驗不合格,依規定必須送被告,至於被告是否廢止原告的 受訓資格,權責在被告,相關廢止受訓資格的規定在學員報 到前的說明會及報到當天晚上都有對學員說明,他問原告是 否瞭解廢止受訓資格相關規定,原告表示瞭解;他一開始有 提出體檢報告給原告閱讀,印象中原告只有詢問能否取得該 報告,沒有對報告內容表示不可信的意見;原告還有詢問有 無其他的選項,他告知原告,依108年國安人員訓練計畫規 定,學員可以自行放棄受訓資格;原告進一步詢問都是要離 開訓練中心,兩者有何不同;他告知原告,如果是將體檢報 告等資料呈送被告,待被告核定後,才能知道是否廢止受訓 資格,但如果是自願放棄受訓資格,因為是依原告的意願, 簽署同意書完成手續後就可以離開,二者都是離開訓練中心 ,但引用的條文不同;他會告知原告可以自願放棄受訓資格 ,是原告主動詢問後,他才告知原告說有這個選擇,不是一 開始就主動告知原告可以這樣辦理,他沒有勸說原告應選擇 自願放棄受訓資格,也沒有說如果是以體檢不合格退訓,對 原告將來其他公職生涯會有不利影響等內容,而是請原告自 己決定;後來原告表示可否打電話詢問親友,他就讓原告去 打電話,因為訓練中心有管制手機,原告就到手機管制室使 用個人手機,電話聯繫時間應該有1個多小時;期間他有經 過手機管制室外面約2至3次,其中一次原告沒有在講電話, 他進去關心原告是否聯絡上家人,最後一次剛好要用餐,原 告還在講電話,他就請幹部幫原告準備午餐,之後幹部回報 說原告要自願放棄受訓資格;他是和原告談完後,就讓原告 去打電話,之後原告就告知幹部要自願放棄受訓資格,幹部



再轉知他,他沒有再和原告對話,他是從幹部製作的約談紀 錄得知原告家人的意見,他當下認為原告應該已經和家人充 分討論後作出決定;原告沒有一定要在當日作出自願離營的 決定,但他有告知原告於取得體檢報告後須在一定時間內簽 核報送被告,不可能幫原告延緩送件時間,如果原告能盡早 作出決定,就可以盡快進行後續的程序,原告沒有表示再多 給一點時間考慮,或要求請假尋求專業意見,只說要聯絡家 人;他是一直到訓練中心通知說原告找立委表示受脅迫始離 開訓練中心,他才知道原告不願意走,他就請承辦人核算原 告離班的時數,並打電話告訴原告說如果還想回來,因當天 還未達請假滿96小時的退訓條件,請原告當天回來,但體檢 資料仍必須依規定呈送被告,原告表示當天不會回訓練中心 ;翌日他到立委辦公室那邊,原告也有到,現場播放約談原 告及簽立自願離營同意書的影像,立委辦公室主任認為影像 中看不出原告有被脅迫的狀況,所以當天協調會的結論是將 原告自願放棄受訓資格同意書、體檢報告、請假超過96小時 的資料全部送給被告裁處,由被告決定以何事由廢止原告的 受訓資格等等(本院卷第501頁以下)。依證人賀上校所述 內容,佐以原告陳述情節,賀上校僅是告知原告因三總北投 分院出具原告的體格複檢檢查結果為不合格,不堪勝任現行 職務,符合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44條第1項第1 2款及108年國安人員訓練計畫第20點第1款第2目規定的廢止 受訓資格事由,因此必須將體格複檢結果函送被告,由被告 審查、決定是否作成廢止受訓資格的處分。此等內容僅是說 明法令內容及後續行政程序的流程,難認屬惡害的通知。賀 上校進一步告知原告亦得選擇自願放棄受訓資格,並分析、 說明兩者的差異後,讓原告打電話與家人聯繫,以決定後續 以何種事由報送被告。此等對話及過程,也是提供原告資訊 ,供原告選擇對其有利決定的安排,亦難認屬詐欺或脅迫。 賀上校告以原告的上述內容,僅是前引法令內容及後續行政 程序的說明與分析,沒有敘及任何不實資訊,致原告陷於錯 誤;或有何惡害的通知,致原告心生恐懼。縱使賀上校在說 明過程中,或有提及如將體格複檢報告送交被告,在原告的 履歷中將留下資料,可能不利日後出任其他公職的可能性等 等,以此勸說原告考慮以自願放棄受訓資格的事由辦理,但 此等言論終究屬於建議的性質,原告仍有自主選擇的空間( 參見後述事證),賀上校也給予時間讓原告與家人聯繫,為 利弊得失的考量,難認賀上校上開言論已達詐欺或脅迫的程 度。原告雖再質疑三總北投分院出具之體格複檢報告的正確 性,然就輔助參加人而言,其無醫療專業可推翻醫師出具的



檢查報告,賀上校將體格複檢的檢查結果告知原告,有其依 據,難認是告知不真實內容的詐欺行為。原告也不能期待輔 助參加人在原告沒有放棄受訓資格的情況下,得無視體格複 檢的報告結果,隱匿不送被告。再者,無論是體格複檢檢查 不合格,或是自願放棄受訓資格,都構成輔助參加人須報請 被告審查是否廢止受訓資格的結果。賀上校沒有必要因為應 以何種事由報請被告廢止原告的受訓資格,而故意對原告施 以詐欺、脅迫,強要原告選擇自願放棄受訓資格的必要,否 則也不會提供原告與家人聯繫、諮詢的時間與選擇機會。原 告主張其受詐欺、脅迫而為意思表示,應有認知上的差距。 ⒊賀上校告以原告上述內容後,允由原告電話聯繫父親等家屬。原告父親李○○到庭證稱:其於109年3月5日接近中午,但還沒到12點時接到原告來電,原告說訓練中心要求他辦理自願退訓,他問原告為何只報到2天就要退訓,原告說因為三總北投分院做精神鑑測,鑑測結果不合格,依規定要退訓,他問原告退訓要做哪些事,原告說要簽署自願退訓,他說既然才剛進去,正式受訓都還沒開始,就要簽自願退訓,這樣很奇怪,他告訴原告說不要簽,他覺得在法律上自己簽的就要自己負責,權益會被抹煞掉,他勸原告與長官談看看有無其他辦法繼續受訓,不要簽署自願退訓,以上是第一通電話的大致內容;當天原告打第二通電話給他,原告說心理很煩,因為長官一直聯絡原告,叫原告趕快決定,趕快簽,訓練中心才能安排其他事宜,他問原告與長官談的結果如何,原告說訓練中心會按照規定將體檢報告等資料送給被告核定,但如果簽自願退訓的話,今天就可以離營,他問原告如果沒有簽,繼續留在裡面,情況會怎麼樣,原告說長官表示如果沒有簽自願離訓,按程序呈報,最後核定下來原告也是要離開,他告訴原告如果簽了自願離訓的話,國家考試所賦予的權益就會全部喪失,將來想要挽回會很困難;當天原告打第三通電話給他,大約是當日下午2時許,原告覺得打擊很大,本以為可以順利受訓,現在這樣,心情很不好,所以原告決定要離開,要先簽署自願離訓,等出來以後再另外尋求其他救濟管道,他問原告為什麼要這樣,原告說如果以體檢報告送被告也是要離訓的話,不如現在簽,出來以後再另外尋求救濟,因為留在裡面無法獲得法律的相關資訊,他出來還可以去查相關資料;當天原告打第四通電話給他,大約是下午3點半,原告說訓練中心的手續都辦完了,和他聯絡要到哪個地方接原告,他問原告是否到訓練中心門口接,原告說不用,最後約在南港捷運站,由訓練中心派車接原告到南港捷運站,他再接原告回來等等(本院卷第513頁以下)。依原告父親證述內容可知,原告於接近中午12時許即與父親聯繫,討論退訓事宜,並於當日下午2時許與父親第三次通話,在多次通話過程中,原告父親均勸說原告暫時不要簽署自願放棄受訓資格的文書,擔心簽下書面同意後,以後較難主張權益,但原告最終仍決定簽署。換言之,原告是在諮詢其父親的意見後,決定簽署自願放棄的文書,其自主決定的結果,尚難認為是受賀上校或輔助參加人的詐欺、脅迫而不得不為。 ⒋原告與其父、母等親屬通話後,即表示自願放棄受訓資格,辦理當日離開訓練中心的程序。輔助參加人承辦人員於製作訪談紀錄時的錄影內容顯示:「……原告:開始錄了嗎?訪談員:對,開始錄了。原告:好。訪談員:那我們現在,今天3月6號。原告:應該5號吧。訪談員:啊!3月5號,對對,今天是3月5號,然後……。原告:現在是109年。訪談員:對109年3月5號,然後14點(訪談員筆記中)。原告:(看錶)4分。訪談員:5分,好,5分,那由培訓官陳嘉誠(音譯)訪談李……。原告:化名還是真名?訪談員:化名好了。原告:○○○(化名,下同)。訪談員:○○○。原告:(跟訪談員講解化名如何書寫,訪談員筆記中)……原告:是2號。訪談員:2號,好,○○○,那我們瞭解說因為有退訓的想法,那請問……。原告:(手指向訪談員放在桌上的資料)這個21期。訪談員:好,沒關係我這個等下我們文字上,因為我會用印的,我先簡略抄啦,這個我知道了,這個我等下就會直接用打的,那這個地方我們先簡單紀錄一下,然後……聽說你有離班的想法,想了解詳情。原告:嗯(點頭)。訪談員:可以說明一下嗎?原告:有,大概就是因為生涯規劃的方向有一些改變(訪談員筆記中),然後……。訪談員:就是生涯規劃……。原告:嗯(點頭),方向有一些改變,所以……(沉默不語並低頭看向桌面)。訪談員:因為生涯規劃改變,所以打算……就是……朝另外一個方向走,那有打算想要做什麼嗎?原告:嗯……(沉默不語)。訪談員:規劃嗎?還是暫時先休息一下?原告:目前還沒有想到那麼細。訪談員:那另外問一下,有跟家人溝通?原告:嗯,剛剛……剛剛跟他們講過了。訪談員:是爸爸嗎?還是媽媽?原告:都有。訪談員:都有(筆記中)。原告:爸爸、媽媽跟姐姐訪談員:那他們,家人的想法呢?原告:嗯……原則上大概就是尊重我的決定吧。訪談員:尊重你的決定(訪談員筆記中),那……我確認一下,你離班的話我必須跟你講,離班就是會……就是我們會算到你這個期滿這天的薪水,然後你要之後……之後東西都要繳回。原告:是這天起算嗎?還是今天起算?訪談員:會算到……。原告:保訓會核定的那天?訪談員:對,保訓會……應該是這天,因為你是自願離開嘛(原告點頭),就等於自願,然後之後就開始請假,然後保訓會……核定之後你才是真正的退役離職,但他會往回推到這一天。原告:就是薪水只算到今天。訪談員:對對對,然後相關的權益……保訓會那邊都會通知你(原告點頭),他們都會發函給你,順便告知你一下(原告點頭),然後等一下還會請你簽一些切結書、一般切結書,然後還有包含這個訪談……。原告:如果我的薪水是算到今天,應該就不需要請假了吧?訪談員:因為要請假是要給保訓會核定,那因為算到今天是保訓會往前推核定到今天(原告點頭),因為你是今天申請(原告點頭),然後保訓會往前推這樣子。原告:這個會有不過的嗎?應該不會不可以吧?訪談員:但是……保訓會還沒退你們的時候……。原告:程序上還是在這裡。訪談員:對,程序上還是在這裡。原告:所以請假還是要跑。訪談員:沒關係,那天請假你不用來,你再用電話通知我們,你確定接下來都要請假嘛(原告:是),那你接下來用電話,我會回電話跟你再確認(原告點頭),每週進行確認(原告點頭),在保訓會核定之前跟你確認說你是否要請假。原告:是。訪談員:那原則上你應該是都確定是,是嘛?原告:對。訪談員:對,那你就再勾一個請假這樣子。原告:好的,所以口頭上通知就可以了嗎?(訪談員點頭)(原告點頭)訪談員:這部分應該就沒有問題,那……其他,在結束訪談之前,再跟您再確認一次。原告:是。訪談員:要離班嗎?原告:是(原告點頭)。訪談員:是(訪談員點頭)。原告:確認是。訪談員:好,那接下來我等下就做後續的手續(原告:好),確定要離班?(原告點頭)好。訪談員:好,那你在這邊稍作休息一下(原告:好)等我們一下(訪談員起身關閉錄影)(影片完畢)(上開訪談過程,原告與訪談員一問一答的對話,語氣平和、順暢、沒有明顯的情緒起伏或波動)。」有勘驗筆錄可以證明(本院卷第413頁以下)。後續進行第二次訪談確認的錄影內容顯示:「原告:剛剛不是拍過了嗎?訪談員:對,都拍過了,跟你再確認一下,這邊是剛剛的資料(訪談員將資料朝向原告,對原告說明),跟你講說今日,你是今天反應嘛,是講這邊放棄,回家後幫忙照顧父親……。原告:(笑)我沒有講這句……。訪談員:不好意思(訪談員將資料抽回欲更改,筆掉落,原告幫忙拾起),不好意思,這邊打錯,午餐欲放棄受訓資格,然後為了解你目前的心態跟想法(將資料朝向原告處)……。原告:(低頭看資料)喔,這是之前改的(摀嘴笑)。訪談員:對對對,不好意思,不好意思,其實約談,那自願放棄的原因為何,你說因為是學員,是你個人的生涯規劃(原告:是是是),然後予以放棄本期受訓資格,然後問你離班後有沒有打算,你說目前暫無,都沒錯?原告:是是。訪談員:然後是否已與家人討論你的想法,你說剛才已與家人通過電話。原告:對。訪談員:家人都表示尊重你的決定,那是否有覺得不太適應……那這個部分我是另外我想問你的啦。原告:(抬頭)嗯。訪談員:因為我還沒寫啦。原告:(低頭看資料)嗯。訪談員:就是你有沒有不太適應團體生活步調而萌生想法?原告:……(不清楚)。訪談員:喔好(將資料拿回),那我就說沒有喔,這邊直接寫(訪談員書寫資料)。訪談員:好,(將資料朝向原告)然後我跟你說,再次向你確認是否放棄、欲放棄本局資格,你說會,那然後……這個另外這個跟你補充,我們這個部分,他有條文啦,廢止受訓資格的內容啦,你的這個也要繳回,有一個什麼訓練計畫。原告:(點頭)喔,有。訪談員:有發給你嘛,那你等下可以翻一下,第20條,如果你有疑問,你可以來問我。原告:(點頭)好的。訪談員:對對對,那我先幫你寫這個,因為等一下你還會要簽名,我等一下修正完再簽名,如果你有疑問來問我。那我會再跟你做說明的部分,我這邊也有一份改的,對。原告:(點頭)嗯。訪談員:ok嗎?原告:(點頭)可以。訪談員:好。原告:所以確定會再改成像這樣子(用手畫圈指出資料上的內容)。訪談員:對對,然後請您簽名這樣。原告:好。訪談員:好,然後……。原告:那我翻一下條文…我等一下翻一下條文。訪談員:等一下翻一下條文,你看看有沒有什麼疑問,(拿出另一份資料放朝向原告)再來是你剛剛問的請假的部分,請假的部分我們就是請你填寫一下你的學號、姓名、然後請……。原告:事假嗎?訪談員:請……對,事假(他人行經鏡頭,原告有抬頭看一下)。你就請假事由看是……生涯 規劃啊,還是……你家住哪裡?原告:我家住汐止。訪談員:汐止,那……這題…其他事由你寫……就寫欲辦理廢止受訓資格啦……這個是廢止受訓嘛,欲辦理廢止受訓資格,欲辦理廢止受訓資格,你勾是事假,啊請假時數……。原告:這個是怎麼樣,一天一張嗎?還是怎麼樣?訪談員:一週一張,所以你就寫109年(抬頭看電視牆面)我幫你從……。原告:今天……下午嗎?訪談員:今天5點好不好?原告:好。訪談員:5點,因為我們還有一些程序要辦啊。原告:(點頭)。訪談員:不是不讓你走啦,可能還有一些程序要辦啦,那估計5點,如果早,我們就讓你走。原告:(點頭)嗯。訪談員:早點走,早點全部弄完,沒關係,我幫你改,就是我幫你改4點半啊,或是假如說4點半全部辦完,那就4點半。原告:(點頭)好。訪談員:如果……當然還沒辦完的話,我們就會稍微延後啦,不是不讓你走,因為你等下……要不然你就還要再回來。原告:(點頭)嗯。訪談員:辦完這些程序,那就5點,你等一下這邊寫109年……今天3月……。原告:5號。訪談員:5號,然後…(看向電視)。原告:17點。訪談員:17點30分……這邊就寫,可以寫這邊至明天的1800,18點0分。原告:(點頭)。訪談員:然後合計時數我等下幫你算。原告:好的。訪談員:或者是你要算一下也沒問題(原告點頭),就是從等於說17點,今天是7個小時嘛,然後再加上明天的18個小時,應該是25個小時(原告點頭),然後緊急連絡人就是你爸媽,都可以。原告:(點頭)嗯。訪談員:這部分沒問題,那……再來下禮拜的就寫……從……(訪談員指另張表格)。原告:下禮拜一開始。訪談員:從下禮拜一…不過因為你們禮拜天就會正常的收假,所以就寫禮拜天的晚上2000。原告:8點嗎?訪談員:對8點,到……一直寫到下禮拜天的…下禮拜五的1800。原告:(點頭)好。訪談員:對。……訪談員:然後這個部分再寫一樣,就是禮拜天的晚上8點……(訪談員指另張表格)。原告:所以要請三週喔?訪談員:對請到第三,因為他……大概保訓會流程大概都兩個禮拜(李員點頭),對大概都兩個禮拜,所以我先幫你寫,這樣子(李員點頭)這樣你就不用回來填寫,不會說還要填,不然還要跑回來填寫,就為了填這張假單。原告:好沒問題。訪談員:這樣ok嗎?原告:(點頭)嗯。訪談員:你就等下就先坐這邊,那我再繼續做其他的部分(原告與訪談員均起身)。(影片結束)(上開訪談過程,原告與訪談員一問一答的對話,語氣平和、順暢、沒有明顯的情緒起伏或波動)」亦有勘驗筆錄可以檢證(本院卷第417頁以下)。觀察上開過程,原告未再對體格複檢或自願放棄受訓資格的差異,有任何詢問,而是配合辦理自願放棄受訓資格的程序,對於承辦人員多次詢問是否確定放棄受訓資格、與家人聯繫情形等問題,均清楚且語氣平和的回答,沒有任何猶豫、遲疑或情緒激動、難以接受的表情或詢問,亦可佐證原告應無受脅迫而處於意思受拘束的情形。此外,原告亦配合辦理請假程序,有訓練中心學員請假報告單可以佐證。依該請假報告單所示,原告申請109年3月5日(星期4)下午5時30分至6日下午6時,以及8日(星期日)晚間8時至13日下午6時,合計142.5小時的事假,已逾108年國安人員訓練計畫第20點第1款第10目所訂請假缺課時數96小時的上限,符合由輔助參加人函送被告廢止受訓資格的規定,且該請假報告單顯示,輔助參加人承辦人員也已告知原告請假缺課時數超過96小時的法律效果,亦可顯示原告已確定要放棄受訓資格,離開訓練中心。如果原告對於是否放棄受訓資格仍有疑慮,大可利用周末返家,或請短暫的事假,尋求其他諮詢;即便輔助參加人隨即將體格複檢報告送交被告(事實上,原告也不能期待被告得選擇不將體格複檢報告送交被告),而原告對於體格複檢報告的內容有所質疑,亦可繼續受訓,待日後被告以此事由廢止受訓資格後再循行政救濟,均無為立即離開訓練中心,而選擇自願放棄受訓資格,並請長期事假致缺課時數超過96小時,形成另一廢止受訓資格事由的必要。故原告主張其受詐欺、脅迫而為意思表示,尚難採信。 ⒌原告於109年3月5日離開訓練中心後,變更其意願,並尋求立 法委員協助。輔助參加人接獲立法委員轉知原告意願後,賀 上校於109年3月11日電話聯繫原告,其通話內容為:「賀上 校:喂?請問是○○嗎?原告:是。賀上校:○○我是副主任。 原告:是訓練中心嗎?賀上校:對,訓練中心。原告:是。 賀上校:○○,我們有接到那個委員關切你離班的狀況…。原 告:是。賀上校:可是你當初……你怎麼會跟委員說你不是自 願的……?原告:這個是因為當下狀況的問題。賀上校:當下 的狀況……。原告:是。賀上校:那你還要回來受訓嗎?原告 :嗯,是有這個意願。報告副主任是想要再努力看看。賀上 校:那你回來,那你的那些資料我們就按程序送保訓會。原 告:您是說那個……鑑測的那個部分嗎?賀上校:對啊,我們 就按程序走嘛,那……你……是當下的狀況,可是你跟委員講說 脅迫,好像我們有人強迫你這樣……這樣不是很妥當。那你如 果想回來,你已經請假的部分,你的時數到今天晚上就滿96 小時了……。原告:應該已經超過了嘛對不對?賀上校:還沒 ,到今天晚上。原告:是。賀上校:那你如果要訓練,你今 天就要回來。那回來……你今天要回來,那我們這個檢查報告 我們也必須按規定……因為我們都必須按規定做啊。原告:是 。賀上校:按規定我們就送保訓會。原告:是。賀上校:( 笑)那你有被脅迫嗎?原告:嗯……我是沒有這樣講啦,我的 意思是說……當下……當下的狀況就是因為我也是在資訊相對比 較不對等的情況之下嘛,那我那個時候覺得自己也沒有什麼 其他的選擇,那我是覺得精神鑑測的那個部分是有一些可議 之處啦,但是我當下也沒有辦法去徵詢一些像是其他的法律 意見或是怎麼樣的這樣子。賀上校:嗯。那委員跟我說我們 脅迫,我們沒有人給你脅迫啊,那想留……那個時候也跟你講 得很清楚,說你想留那我們就按程序走或是你這樣子走。原



告:是。賀上校:你這樣子跟委員講得好像我們(笑)很霸 道的,那沒關係,那你如果想回來,你就必須今天回來,不 然……後面就,今天晚上就超過了,你覺得呢?原告:嗯……這 個不能明天再談嗎?賀上校:明天你就超過時數囉,96小時 。(沉默幾秒)你現在不方便講話嗎?原告:嗯……是不會啦 ,我只是在想這件事這樣子。賀上校:喔……你要明天再談, 所以你今天不會回來嘛?原告:嗯……我想應該不會。賀上校 :那你今天不會回來,喔,好。那你大概跟委員是怎麼講, 講說……資訊不對等是……?原告:嗯……對,因為我想說這個副 主任在告知的時候其實也是有一些,暗示一些其他的部分嘛 ,比如說以後……。賀上校:我沒有暗示喔!原告:在公部門 也不會……不太方便。那這個,這個大概就是這個副主任這邊 就是說會留下一些紀錄什麼的,所以我覺得是當下的情境我 是沒有辦法選擇。賀上校:我,我沒有……我有說你可以選喔 !你怎麼可以講說你沒有選擇?原告:沒有啦,我沒有要指 控副主任的意思啦,這個……這個真的是很抱歉。賀上校:對 啊,只是現在我們收到訊息好像是我們強迫你,那……我當時 寫說我有跟你講,我是不是有跟你講說全部是你自己決定? 原告:是。賀上校:對,我們完全沒有任何脅迫的口語或動 作。而且我也是非正式給你建議。那……如果這樣按程序走, 我也是OK啊!原告:我想因為當下,當下我是不知道……也沒 有辦法徵詢一些額外的意見啊,所以我大概也是……那個時候 就是覺得,至少我人需要出來才能夠獲得其他的資訊嘛,那 因為副主任那個時候意思大概就是說因為我那個時候不簽, 副主任那邊就要送程序了嘛,那所以我就只能夠在當下就是 直接在那樣的情況下做選擇這樣。賀上校:嗯……那……(笑) 你有受到任何脅迫嗎?原告:這個……這個是用詞上的差異啦 ,我會覺得這個是比較偏向像是勸誘或是怎麼樣的情況這樣 子。賀上校:什麼勸誘?原告:就是……比較……像是要我去簽 自願離營這樣子。賀上校:那……喔……那真的……那我跟你抱歉 ,那以後我真的不要再幫學員想了,我就是也是檢驗報告出 來我就按程序送就好了,替你們想然後現在變成我勸誘你們 。原告:沒有啦我是……沒有要指控副主任的意思啦,這真的 很抱歉啦,但是我是說我是因為當下沒有辦法知道這個在法 律上的程序跟地位到底是什麼,至少我人需要出來,才能夠 尋找這方面的資源嘛。那我當下沒有其他的手段可以確保自 己的權益或是怎麼樣的,就只能夠接收安訓中心(即訓練中 心)這邊的資訊嘛。賀上校:可是那……其實我如果按程序走 ,我最沒有問題的狀況下,就是檢查報告出來知道是檢查不 合格我就照程序……。原告:是。賀上校:對,那我替你想那



麼多,結果現在變成勸誘,然後脅迫……其實我剛接到電話真 的很難過你知道嗎?原告:是。沒有啦這個,也沒有要傷害 副主任感情的意思啦,這個,這個真的是是我……。賀上校: 可是就好像說你……當時收到訊息,我現在收到訊息,其實我 就是這個感覺啦。原告:是。賀上校:那我現在打這通電話 一個就是要告訴你,時數到晚上7點半就超過96小時了,那 這96小時也是訓練計畫……。原告:嗯。賀上校:那早知道我 真的我……我該做就是全部按程序走,收到報告說你報告不合 格,我按程序送,這樣我最沒有問題。原告:嗯。賀上校: 對啊,現在變成……因為訊息我一樣告訴你說你不合格我按程 序送。原告:是。賀上校:你這樣……我……我沒有錯喔,啊現 在變成我有錯,你知道嗎?原告:沒有說指責副主任有錯的 意思啦……。賀上校:那你現在去……攤在陽光下,變成錯在我 告訴你說你可以自願離班……。原告:嗯。賀上校:沒有啊, 你……唉……,就是……你今天不會回來嘛,對不對?原告:對, 應該不會。賀上校:喔……好。你想回但是今天不會回來?原 告:對。賀上校:好……那……可是你不回來……即使你爭取到了 ,你最快也是到明年,但是……。原告:是。賀上校:但是我 們這邊還是會送你那個……複檢不合格的程序。原告:是,這 個我知道,這個我明白。賀上校:喔……好吧。那我還能幫你 做什麼?(笑)雖然心裡不是很平衡……。原告:不好意思啊 副主任,這個……真的不是……不是針對您的部分,只是我是覺 得在當下那個情境對我來說還是有一些可議之處這樣子,所 以還是想要爭取一下。賀上校:哪個部分有可議之處?原告 :這個,這個精神鑑測的部分嘛。那這個……這個可能明天協 調再看看嘛就是,我也是現在還在準備一些東西嘛。賀上校 :你在準備什麼東西?原告:沒有啦,大概就只是順一下自 己的想法這樣子而已。就是明天跟……跟大家報告或是怎麼樣 的,看這個是……是副主任會出席嗎?還是怎麼樣?賀上校: 我會去啊,我會去啊。原告:是是是。賀上校:對啊,因為 ……主要是我跟你談,只是講一講我變得現在好像……全中心的 錯都在我身上嘛……。原告:沒有,真的真的沒有這個意思, 這個只是……我是為了要保障自己的權益這樣子,這個絕對不 是針對副主任這邊,也不是針對副主任的作為或是情感這塊 這樣子,真的沒有這個意思。賀上校:我,我當下我跟你說 我其實是想說……替你多想一點,因為……。原告:是。賀上校 :一般人家也不曉得,不希望很多人知道你……。原告:我是 不知道這種案例之前有沒有啦,那……所以我也不清楚說當下 的時候,我就是怎麼樣處理會比較好這樣子。賀上校:我是 ……我個人我是第一個遇到嘛……。原告:嗯。賀上校:那所以



我想說,如果大家都不知道……我不用呈參送…送資料啊。原 告:是。賀上校:多嘴了啦。原告:是。賀上校:其實我按 程序走就好了。好,不好意思啊,讓你造成困擾啊……。原告 :沒有啦,我才要跟副主任道歉這樣子。這個真的不是針對 您啦,這個真的只是我在尋找權益救濟的方式,這樣子而已 啊。賀上校:好,那你明天會來嘛?原告:對。賀上校:那 還有誰會來?原告:還有誰會來喔?不知道,就看我家長有 沒有要一起吧。賀上校:喔好。好吧那就明天再說吧。原告 :是。好謝謝副主任。賀上校謝謝謝謝。原告:掰掰。 賀上校:掰掰。」有勘驗筆錄在卷可證(本院卷第421頁以 下)。原告雖在電話中表達有回訓練中心受訓的意願,賀上 校也請原告回訓練中心,但原告在知悉請事假缺課時數超過 96小時亦符合廢止受訓資格事由的情況下,拒絕賀上校通知 於3月11日最後期限內返回訓練中心,換言之,原告在體格 複檢不合格、自願放棄受訓資格的廢止受訓資格事由外,另 外形成其他廢止受訓資格的事由,則原告是否確有返回訓練 中心繼續受訓的意願,即有疑問。原告雖主張依上開對話內 容,其已有效撤回自願放棄受訓資格的意思表示等等。然參 酌民法第94條及第95條但書規範意旨,於原告表示自願放棄 受訓資格,並填妥自願放棄的書面報告,交付輔助參加人時 ,其放棄受訓資格的意思表示已經到達輔助參加人而發生效 力,沒有以同時或先時到達的撤回通知,阻止前已發出之意 思表示生效的問題。又賀上校告知原告得在體格複檢不合格 事由外,選擇自願放棄受訓資格,以後者報請被告廢止受訓 資格,不然就必須以體格複檢不合格送請被告廢止受訓資格 等內容,有三總北投分院出具的體格複檢報告及法令規範上 的論據,尚難認已達詐欺或脅迫的程度,均如前述,自然也 沒有類推適用民法第92條第1項前段規定,允由原告撤銷其 意思表示的問題。最後,賀上校雖然在電話中有請原告回訓 練中心受訓,似已同意原告撤銷其自願放棄受訓資格的意思 表示,然這是以原告於109年3月11日請假缺課時數未逾96小 時的最後期限內返回訓練中心為條件,原告既然沒有於期限 內返回訓練中心受訓,自難認原告與輔助參加人間已另外成 立有關的契約內容與意思,否則也沒有翌日在立法委員辦公 室協商,最後由輔助參加人以原告有自願放棄受訓資格、體 格複檢結果不合格,不堪勝任職務,以及請假缺課時數逾96 小時三項事由,報請被告廢止原告受訓資格的必要。 ⒍原告雖再質疑三總北投分院出具體格複檢報告內容的正確性 ,以及行為時國安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1款以「有精神疾 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之



規定的合法性、合憲性,並聲請醫療鑑定等等。然被告並未 以原告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44條第1項第12 款「訓練期間依規定應體格複檢,經檢查不合格」事由,廢 止原告的受訓資格,而是以同條項第1款規定作成原處分。 因此,體格複檢的標準與正確性,均與原處分無涉,亦無進 行醫療鑑定等證據調查的必要。又原告主張:輔助參加人以 迂迴手段,以詐欺、脅迫方式,使原告誤為放棄受訓資格的 意思表示,藉此規避體格複檢報告及行為時國安人員考試規 則第8條第11款規定的檢視等等。然賀上校上開說明有其依 據,尚未達詐欺或脅迫的程度,且最終作成廢止受訓資格的 權責機關為被告,無論是體格複檢檢查不合格,或是自願放 棄受訓資格,輔助參加人都要報請被告審查是否廢止受訓資 格,輔助參加人沒有必要強要原告以自願放棄受訓資格的方 式處理。以原告為具碩士學歷的成年人,應具有相當智識得 以明瞭其簽署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所代表的意義,仍於諮詢父 母等家人後,於家人勸阻的情況下,自願放棄,且依前述原 告與賀上校、輔助參加人承辦人員的對話過程,也可知原告 應無處於高壓環境,而無意思自主的空間,實難認輔助參加 人是以詐欺、脅迫手段刻意規避審查。原告的主張,即不可 採。
 ㈣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 經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的必要 ,一併說明。
八、結論:
原處分合法,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楊坤樵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三、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 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前段)
四、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 條第1項但書、第2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 需 要 件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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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