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71號
原 告 何牧珉
被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代 表 人 杜微(局長)
被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務段
代 表 人 張學正(段長)住同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耀輝
陳環仁
上列當事人間因薪給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辯論
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
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11年1月11日上午10時為準備程序期日,特
此裁定。另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檢送如附件所示資料
,並逕將繕本送達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郭銘禮
法 官 林淑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玉鈴
附件:
一、原告於107年3月1日登入差勤系統申請於同年月2日至7日期
間核准事假之相關資料。
二、被告所提被證14(即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員工曠職核定表
)其上所載曠職起迄日期為107年3月2日8時起迄107年3月20
日17時止,該年度累積曠職時數為13天,該13天之曠職通知
單及送達證明資料。
三、原告107年3月21日起至同年5月15日期間是否到職上班?或
亦有被通知曠職?是否有向被告辦理離職手續?等相關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