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訴字,110年度,49號
TPEV,110,北訴,49,2021122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訴字第49號
反訴原告 鑫元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雲鳳
訴訟代理人 蔡喬宇律師
任俞仲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台灣威富品牌有限公司
返還押租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
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給付其新臺幣(下同)204萬8805元及其
利息,訴訟標的金額為204萬880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12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威富品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元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