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2543號
原 告 何念澤
被 告 冲勁來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冲勁來商務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7,
350元(計算式:以民國110年11月5日臺灣銀行牌告匯率27.47換
算,5,000美元折合新臺幣137,3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4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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