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0年度,2372號
TPEV,110,北補,2372,2021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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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237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定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3,191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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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