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0年度,2263號
TPEV,110,北補,2263,2021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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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226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冠輝朱蕙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2,8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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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