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0年度,2260號
TPEV,110,北補,2260,2021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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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2260號
原 告 孫聖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嘉穗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75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
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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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