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2230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胡書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盈技研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4
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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