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0年度,2155號
TPEV,110,北補,2155,2021120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2155號
原 告 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森田
訴訟代理人 張源傑
廖志剛
列原告與被告InterDigital Technology Corporation、IPR
Licensing Inc.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伍萬伍仟捌
佰柒拾捌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
萬肆仟陸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附表:
415,539.31美金元110年11月22日起訴日美金現金賣出匯率為28.
05元=11,655,8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1頁


參考資料
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