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31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献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萬6,2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