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2139號
110年度北簡字第84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柏欣
徐珮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贈與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2139號
案)、30萬元(8423號案),應分別繳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2139
號案)、4,800元(8423號案),上訴人均未繳納,現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