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20497號
原 告 圳淞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圳淞
訴訟代理人 林宜鴻
原告因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巨翰營造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萬3575元,應繳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及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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