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費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0年度,20165號
TPEV,110,北簡,20165,2021121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20165號
原 告 堯棠印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偉
被 告 蔡珮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中市○○區○○○街000號,有被告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1/1頁


參考資料
堯棠印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