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0年度,18619號
TPEV,110,北簡,18619,2021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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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8619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邱圓珠
被 告 陳小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言詞辯論終結後,對被告戶籍址送達之通知經郵務機構轉址送至指定郵政信箱,為避免程序上日後爭議,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19日上午9時23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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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