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8619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邱圓珠
被 告 陳小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言詞辯論終結後,對被告戶籍址送達之通知經郵務機構轉址送至指定郵政信箱,為避免程序上日後爭議,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19日上午9時23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