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88年度,526號
KSDM,88,附民,526,2000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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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五二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設高雄市苓雅區○○○路一三0號
右列被告等因溫月盆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 肅 珍
                     法 官 涂 裕 洪
                     法 官 陳 彥 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宜 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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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